[辉夜之城]快感剥夺实验_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之《此间的少年》终审判决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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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之《此间的少年》终审判决 (第4/4页)

愫;后郭靖误会其师傅被黄药师所杀,遂与黄蓉生分并失散,历经波折后两人重逢终成眷属。而《此间的少年》中郭靖在开学报到半年后在校园骑自行车撞伤黄蓉,在郭靖打水、倒垃圾、打饭照顾黄蓉一个月后,黄蓉喜欢上郭靖;最终郭靖在室友的鼓励、乔峰的帮助及黄蓉的引导下,与黄蓉确立恋爱关系。

    《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中关于郭靖和黄蓉的故事情节,从两人的出场到相识再到相恋,无论从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等方面的安排、设计及各部分的内在逻辑联系均不同。虽然上述故事情节中的部分元素是相同或近似的,包括郭靖与黄蓉的姓名、两人系情侣关系、两人部分性格特征(比如郭靖老实、木讷,黄蓉机敏),两人部分背景(郭靖随母亲在蒙古长大,黄蓉是父亲带大的富家千金、母亲冯蘅因难产去世)。但这些相似的元素在郭靖和黄蓉故事情节的整体占比非常小,且上述元素组合只能概括出在蒙古长大的傻小子郭靖与单亲父亲带大的机灵富家女黄蓉的爱情故事这一思想范畴的抽象情节,并没有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可受保护的结构。故《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中关于郭靖和黄蓉的故事情节在表达层面上,无论是具体的细节描写还是抽象的故事概括,两者均不相同。《此间的少年》中关于郭靖和黄蓉的故事情节没有使用《射雕英雄传》中相应部分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间的少年》中其余几位主要人物杨康、穆念慈、令狐冲、乔峰的故事情节与查良镛涉案作品的比对与此类似,只有姓名、部分背景、人物关系等少部分元素相同或近似,其余安排、设计皆不同。

    综上所述,《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与查良镛涉案四部作品相比,两者故事发生的时空背景不同,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与事件、具体故事场景的设计与安排、故事内在逻辑与因果关系皆不同,两者的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此间的少年》没有侵犯查良镛涉案四部作品中对应故事情节的著作权。

    关于停止侵害。本院认为,杨治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但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无需就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停止侵害与其他责任形式一样并非当然适用,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等司法文件的精神,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灵活性,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再次,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看,判令不停止侵害亦有依据。保护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是著作权法的直接目的,但促进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则是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当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产生冲突的时候,对直接目的的强调就应当适度让位于最终目的的实现。知识具有历史继承性,任何知识既是最终产品,又可能是中间投入品。而对文学创作来说,模仿与借鉴历来是常用手段,古今中外,概莫如是。故对于文学作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并不能一概而论适用停止侵害,还需要个案仔细斟酌、充分衡平各方利益。最后,从本案侵害著作权的具体情况看,可以不判令停止侵害。《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二者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有利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本案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考虑到《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本院酌情将经济补偿确定为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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